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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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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二)



1、关键词:补缴

问:徐某,女,59周岁,非农户籍,无业,2009年户籍从江苏迁入上海,现无任何社会保险,咨询能否参加城乡居保?现在参保,能否多缴?

答:徐某户口迁入上海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规定需提供原户籍迁入地江苏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然后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未享受待遇证明等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完成缴费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因徐某2009年户籍迁入上海时54岁,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当从2011年“城居保”实施起逐年缴费。徐某自2014年参保缴费,2014、2015年正常缴费,同时必须补缴2011年—2013年养老保险费,才能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徐某若想多缴,在满60周岁时,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后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如果徐某是1955年4月出生,徐某应在2015年3月前完成本年度缴费及补缴手续。

2、关键词: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费领取、账户终止

问:张三,61周岁,城镇户籍, 2014年5月1日死亡,家属咨询如何办理死亡终止?一共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答:张三死亡后,家属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同张三关系证明、张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张三是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可领取3600元丧葬补助金,以及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另外,如张三是2011年开始由政府代缴,每年1100元,政府补贴350元,计入个人账户1450元/年,代缴至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共3年,合计个人账户资金4350元(不含利息)。因此,张三家属还可领取4350元扣除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如有疑问,可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689764960。

□ 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印伟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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