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窗户下堆物 幼童攀爬后坠亡
物业、堆物邻居被判赔偿8.8万余元
幼童独自在家,楼道窗户下堆物致其攀爬后高坠身亡,这样的悲剧除了父母的监护责任缺失外,还有谁的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周某、胡某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17日晚,家住浦东某小区1003室的樊女士临时出门未将房门反锁,幼小儿子尚在屋内,待回来后,儿子已坠落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刑侦人员现场勘验,确认幼童从10楼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而亡。
据樊女士说,房屋所在10楼共4户居民,楼道内及电梯旁窗户下堆满了废纸箱等杂物。据此,其认为因物业疏于管理,邻居堆放杂物导致儿子攀爬窗户后高坠身亡,对此虽自己有监护之责,但物业、堆物的邻居亦有一定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堆物者共同承担50%责任,即赔偿44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由其对该小区进行管理,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儿子系踩踏在杂物箱上攀爬至窗台后坠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道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予以劝阻,其亦通过张贴通知的方法尽到合同义务,综上不同意承担赔偿之责。
被告1001室周某、1002室胡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被告1004室洪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尚未入住,正对房屋装修,未在楼道堆放任何生活杂物,并提供装修的收据发票等,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中,法院向刑侦支队调取现场照片显示:楼道窗台上的脚印与坠亡幼童当时所穿凉鞋鞋底一致,楼道窗户下堆放了各类杂物,其中一个纸箱高度与窗台齐平。
【法官说法】
根据原告陈述及警方的现场勘验,法院审理后推断幼童在无人监护之下打开房门走至楼道,攀爬上堆放在窗户下的杂物后踩上窗台,翻出窗户身亡。原告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公用部位进行清洁,且楼道堆放大量杂物,给幼童攀爬提供便利,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推定杂物由同楼层住户堆放,被告洪某尚未入住,不承担责任,被告周某、胡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
幼儿缺乏安全意识,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有高度的安全看护责任,避免将其独自留在家中,邻居住户不要将杂物堆在楼道,防止幼儿做出危险攀爬行为,酿成苦果。
□ 浦东新区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