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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卖房后孙子不愿迁出户口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6万元



王老太卖房后约定按时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因其孙子不愿迁出户口,购房人傅小姐一纸诉状将王老太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老太应支付原告傅小姐逾期一年迁出户口违约金6万元。

【案件回访】

2012年4月18日,傅小姐与王老太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老太自愿将一套房屋转让给傅小姐,转让价款共计166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王老太承诺于签订本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地产内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若王老太未按时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则每逾期一日,王老太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傅小姐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合同签订后,傅小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王老太亦将房屋作了交付。2013年3月12日,傅小姐向王老太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函后七日内履行将房屋内原有户口全部迁出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房屋内原有的案外人即王老太的孙子户口至今未迁出。

2013年5月底,傅小姐以所买房屋内仍有王老太孙子的户口在内,其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老太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8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由王老太承担。

王老太针对诉求则认为,自己年老不识字,签订合同时从没听到过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中介对其说房屋内有户口也可出售。现房屋内确有孙子的户口,自己收到傅小姐律师函后也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但孙子说要分得一半房价款后才肯将户口迁出。对孙子的户口其无能为力,自己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如果法院认为自己需要承担违约金,希望考虑到其没有工作、没有支付能力的现实情况,酌情调低违约金数额。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即2012年5月31日前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于合同有据,应予支持。现被告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张予以调整,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该数额调整为6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浦东法院 富心振

法官在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