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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妻子擅自卖掉夫妻共有房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擅自卖掉夫妻共有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妻子并以丈夫委托代理人身份与他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30日,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孙某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写有丈夫“王某”字样的关于出售系争房屋的《委托书》是其本人签名的《公证书》,并持此委托书、公证书与陈某夫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王某将房屋出售给陈某夫妇,价款为705万元。陈某夫妇按约支付孙某全部房款后,孙某交付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于陈某夫妇的名下。

2013年1月,王某获悉后将孙某、陈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原告王某诉称,鉴于对孙某擅自出售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的行为并不知情,且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交易过程存在欺诈和恶意串通情节。现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复查并撤销相关公证委托书,提交了认定委托人王某的签名非本人书写,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处随后作出撤销相关公证委托书的决定。

被告陈某夫妇辩称,自己对签订合同时王某与孙某的婚姻状态不知情,且支付了符合房屋市场价格的对价。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孙某的代理行为和买卖行为做了公证。根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所有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持虚假的公证委托书以王某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行为,且未经王某追认,合同对王某不发生效力。现王某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浦东法院 富心振

法官在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