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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碰上冒牌执法

两男子招摇撞骗各获刑一年



冒充便衣执法人员,以扣车、拘留相要挟,将“克隆出租车”开走变卖,得款6000元。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丁某犯招摇撞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访】
浦东人蔡某,从事出租车行业。2013年12月30日,蔡某与丁某等朋友在晚餐后,单独扬招了一辆标注锦江公司的出租车,当该出租车驶到下客地时,蔡某拿出交通卡要求刷卡,司机却说不能用,要求付现金。此时,蔡某铆牢该出租车是“克隆车”。于是,蔡某以没带现金为由,叫司机将他送到某地,由接他的朋友来付费。期间,蔡某打电话给同伙丁某,示意自己坐上了一辆“克隆出租车”,两人商量好以“执法”名义弄点香烟钱。
当载着蔡某的车辆驶到浦东迎宾大道川南奉公路下口停车时,蔡某、丁某上下配合,冒充便衣执法人员,先是拨掉车钥匙,后以出租车是“克隆车”要查扣为由,由丁某将车开至派出所门口,并多次进出以骗取司机李某信任,最后又以扣车、拘留相要挟,迫使其答应交出罚款6000元。在等待李某朋友送“罚金”来的过程中,蔡某、丁某因害怕事情败露,突然将车辆开走。事后,将价值1.4万元车辆销售给他人,得款6000元,赃款由两人均分。
2014年1月9日,蔡某、丁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赃物,从蔡某、丁某处分别扣押犯罪所得3000元和800元。审理中,丁某家属帮助退缴了其余犯罪所得22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丁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从轻判决。

□ 浦东法院 富心振

法官在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