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金银,疑被人盗操作损失万余元
一市民状告投资公司赔偿被法院驳回
市民马老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炒黄金、白银,自己认为一笔交易未做,却发现账户被人盗操作损失万余元。为此,他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马老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诉求予以驳回。
【案件回放】
2012年4月,马老伯接到一家投资公司(被告)的电话,询问是否投资黄金、白银交易。马老伯将信将疑,但到该公司实地查看情况后,认为公司比较靠谱。于是,当月16日与该公司签订《现货定购系统客户协议》,在交易账户中投入人民币10万元。事后,公司业务员至马老伯家中的电脑上安装了交易操作软件,并设置了交易账户初始密码。
据马老伯称,没过几天,自己发现账户交易密码被人修改,于是至被告公司反映情况。当月24日,业务员通过电话告知了马老伯新密码。然而登陆后发现账户已被人盗操作,损失10847元,其中交易手续费9115元、交易损失1732元。马老伯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其损失10847元。
“我发觉我的密码被盗用后就到被告公司处询问,但被告公司拒不承认,我就报警了,但我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盗用了我的密码。”庭审中,马老伯称被告公司给他设置好初始密码当天,自己即对密码进行修改。因此,马老伯认为是被告公司盗用了其密码,给他造成了损失。
法院受理马老伯的案件后,被告公司却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马老伯账户产生的损失10847元,若由马老伯或其授权的主体操作所致,则应由马老伯自行承担损失;若由被告公司盗用马老伯账户操作所致,则被告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盗用了马老伯账户密码。
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由马老伯对被告公司盗用其账户进行举证。现马老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据此,其主张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
当下,委托理财公司层出不穷,但鱼龙混杂,市民必须首先对接到的推销电话保持警惕,同时明辨理财公司真实性,对网上理财持谨慎态度,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委托公司,跳进他们设的“陷阱”。
□ 浦东法院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