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四版

全站搜索

关于申报高行镇医疗救助的告知


为进一步增强对本镇特定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根据《高行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申请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一)具有本镇户籍,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10元/人/月以下)的家庭,在2014年所发生的自负住院医疗费(含大病门诊);

(二)重残无业人员(930元/人/月),在2014年医保年度所发生的自负住院医疗费(含大病门诊);

 (三)具有本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1420元/人/月以下),在2014年医保年度所发生的自负住院医疗费(含大病门诊);

(四)具有本镇户籍,患有规定的大重病(精神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溢血开颅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急性脑炎,急性脑膜炎,重度烧伤)且人均月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但低于2014年上海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人)的家庭,在2014年医保年度因患大重病所产生的自负住院医疗费(含大病门诊);

(五)上述救助对象因患大重病发生的住院(含大病门诊)所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

(六)肝、肾、肺、心脏重大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重度烧伤的患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可向居(村)委进行咨询、申请办理相关救助事宜。

□ 社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