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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在全国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来临之际,我镇安委会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开展广场咨询、安全生产摄影比赛、安全知识竞赛、三类管道及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镇域企业和社区安全干部教育培训、多渠道宣传等七大主题板块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宣传咨询活动,弘扬安全文化,强化安全责任,营造安全法治环境。



案例一:安全生产 教育为先

6月1日,我镇举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参加人数达110人,较以往报名人数增加了近40%。

今年,镇安监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教育为先”的理念,把抓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根本举措。在日常检查中,镇安监队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进行了指导、帮助。通过检查、约谈、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了明显好转。

法律知识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案例二:特殊工种 持证上岗

叉车操作工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驾驶,但仍有一些企业置若罔闻,违法操作。

今年4月,安监队在某企业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发现厂区内有一名叉车工正在操作,监察员提出要查验叉车操作证时,员工说话吞吞吐吐,经查实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驾驶,涉嫌违法。安监队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开具了询问通知书,经询问和调查后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知识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三:消防通道 生命通道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

今年4月,安监队立案查处了一家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企业。当日,安监队对该超市检查时发现商场底楼、二楼疏散楼道内堆物,检查到二楼、三楼时发现消防门锁闭,商场负责人称可能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打开门锁。经询问和调查后,安监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知识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案例四:消防设施 安全保障

今年5月,安监队在检查企业时发现某企业消防设施存在多处隐患。在检查灭火器时,发现企业已经更换了部分灭火器,但仍有灭火器处于失效状态,部分已经报废的灭火器仍存放在角落里,没有及时处置。在检查消火栓时,发现消火栓枪头缺失。安监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指导、教育,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灭火器和消火栓是扑救初期火灾常用的消防器材,要保障其合理配置、及时检查维护、完好有效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保证完好有效。消火栓箱内配件应完全、无缺。

法律知识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