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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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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不扰邻 生活共安宁

作者:本版漫画 金正国


案件聚焦 ————————————

老人骑车受惊吓

主人责任难逃避

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在小区骑车时与正在遛狗的龚女士相遇,狗追赶王老太并狂吠不止,王老太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双方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龚女士坚持认为狗叫是天性,与王老太摔倒没有必然联系。王老太则认为其受伤是狗狂吠和追赶所致,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龚女士对其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导致王老太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龚女士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支付王老太损害赔偿金共计27700余元。

猫叫扰邻引矛盾

主人被打难索赔

肖某与张某系邻居。肖某将饲养的猫拴在门口,住在隔壁的张某嫌猫夜间叫唤影响其休息,提醒肖某夜间将猫关进屋内。肖某没有搭理。某日凌晨3时许,被猫叫吵得难以入睡的张某,再次敲打肖某的门,要她将猫抱回家。肖某开门后,两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张某将肖某打伤。

警署接到报案后出警制止,并将两人带到医院治疗。肖某治疗花去5千余元。后肖某诉至法庭,认为张某无故伤人,请求判决其承担其全部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千余元。张某辩称,发生争执是因原告肖某将宠物拴于门外影响其休息,且在劝告后仍不采取措施所致,肖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这是宠物扰邻的相邻纠纷导致的伤害纠纷。肖某没有管理好饲养的宠物,影响张某休息,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双方均没有采取冷静克制和互谅互让的态度,从而导致伤害的发生,两人均有过错,但主要责任在肖某。遂判决肖某承担60%的责任,张某仅承担40%的责任,赔偿肖某医药费和误工费3千余元。 


半夜狗吠引纠纷

楼上楼下如“水火”

张先生和杜先生是同一栋楼上下层的邻居,张先生的卧室紧挨着杜先生家的阳台。今年9月,杜先生饲养了一只宠物狗,并将阳台作为小狗的栖身之所。可能是刚抱养的狗不适应新环境,一到晚上就吠叫,弄得张先生难以入眠。张先生多次找杜先生沟通,杜先生不予理睬。随后,张先生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与杜先生协商解决,杜先生仍是再三推托。此后,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员和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曾试图调解,但杜先生依然拒绝。一气之下,张先生将杜先生告到法院。

法庭经过调查,发现杜先生饲养的宠物狗不习惯新环境,每天晚上都会狂吠,确实给张先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杜先生决定将小狗送给他人,并向张先生道歉。



拍案说法 ————————————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方的过错仅能减轻侵害方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只有侵害方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方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免除其责任。

那么,在该类纠纷案件中,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又是如何界定的呢?这一点其实也是许多居民关心的话题。这里我们概要表述为以下几点: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侵害方的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方或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实践中动物致人损害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同时,为强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减少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宠物伤人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进一步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加重了宠物饲养者的法律责任。



常见纠纷 ————————————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宠物纠纷的案件其实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宠物伤人纠纷最为多见。包括直接伤人和案例一中的间接伤人。伤人宠物并不局限于犬类,还包括猫、猛禽等。宠物伤人造成的损失较大,平均每起案件最终赔偿金额超过1.4万元。

其次,宠物扰民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如案例二和案例三。宠物扰民成为引发邻里矛盾的导火索之一。围绕宠物狂吠、宠物随地便溺等不文明现象而发生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除此之外,一些宠物狗在马路上被车撞死,主人起诉要求赔偿狗的价值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新类型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司法所



文明养犬 你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文明规范养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随着宠物数量增加,一部分市民未按规定对宠物进行疫苗接种及办理相关证件,使得社会的狂犬病免疫屏障留有盲点。也有一部分犬主不遵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社区环境卫生造成了破坏。基于以上的情况,今天我们特意为居民们详细讲解关于犬的免疫程序、养犬行为规范以及相关违规的处罚办法。



—— · —— 犬的免疫程序 —— · ——

新购犬的免疫程序

饲养幼犬最好从正规途径购入,领回家后不要急着洗澡、打疫苗,饲养一周后如果幼犬身体健康,才可进行免疫。浦东新区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最新公布犬免疫程序见下表。

免疫程序注意事项

1、犬在疫苗注射前一定要身体健康。

2、怀孕犬不能注射疫苗。

3、每次免疫完毕,建议一周内不洗澡。

4、刚买回犬,不能马上进行疫苗注射。

5、犬免疫程序完成前应尽量减少出门活动,不能与其他犬猫接触。

狂犬病免疫至关重要

谈到犬的免疫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狂犬病免疫。去年浦东某镇曾发生一起男子被犬咬伤后狂犬病发作死亡案例,该男子被咬后未接受任何常规治疗,时隔一月后发病。从发病就诊、转诊到确诊,短短24小时之内男子就不治身亡。而根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2010至2014年上海共发生人狂犬病病例18例,均未注射过疫苗,全部死亡。这提醒我们一旦被犬、猫等动物咬伤,必须立刻对伤口进行清洗、消毒,并及时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时,对于家中饲养的宠物犬,要做好一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接种。


我镇每年的城市犬、农村犬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由镇农业发展中心防疫部门负责。为提高犬防密度,我镇在原免疫接种点基础上,增至19个免疫接种点,并加强做好日常犬防和新生犬的补免工作。2014年全镇狂犬病免疫数为560只,今年1至10月狂犬病免疫接种数631只,比去年提高12.68%;完成办证犬类免疫100%,狂犬病抗体监测合格率为100%。


—— · —— 养犬的行为规范 —— · ——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幼犬满3个月须打疫苗”、“犬只外出应当挂牌束带”等等都是养犬人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犬声扰邻问题,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管理条例及处罚办法对照如下: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相关违规者的处罚办法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