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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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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指南



在上海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路行驶,并按照下列规定骑行:

1、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2、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3、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4、电动自行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5、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7、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8、电动自行车载人,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9、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10、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1l、遇红色交通信号灯亮起时,应当在停车线内等候,不得超越停车线,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1至11项内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交警六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