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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大问题 多位律师来解析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已成为婚姻纠纷中的焦点,与婚姻有关的房产问题也一直是居民较为关注的。在刚刚过去的“妇女维权月”中,我镇一连举办了3场有关婚姻和房产的法律知识讲座。专业律师与社区妇女代表、居委调解干部面对面交流,通过案例分析,让大家了解了《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内容,纠正了以往在婚姻与房产问题上的有关误区。

在镇妇联与镇居民区党委联合举办的专题讲座中,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吕一强律师就婚姻与房产问题作了深入分析。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父母直接付款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子女拿着父母给的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也有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的。吕律师表示,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解释三》明确将“产权登记”作为确权依据。另外,两人先领结婚证,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不属于婚姻续存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

在高行司法所举办的讲座中,针对目前舆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说法,新区法制讲师团成员刘强律师表示,其实法律对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早有明确,《解释三》区分房屋首付出资比例、还贷和产证名字不同情况分割共有房屋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将之前的司法判例加以固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更应弄清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以免在另一方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时举不出有力的证据。

□ 报道中心 司法所 妇联